一. 合作方式:
特许加盟式经营
二. 加盟销售区域
甲方指定乙方为广东伯林陶瓷实业有限公司
系列特许加盟旗舰店,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起即
年
月
日至
年
月
日,以“伯林FOR ALL”店特许加盟旗舰店于
省
市公开营业,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修改。本期协议满期后,合约自动作废,如欲续约需另行签订。
三. 双方权利和义务:
1. 甲方授予乙方在代理区域的独家经销权,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承诺,并对乙方所确认的市场开拓方案给予店面形象设计、业务培训、宣传策划。
2. 甲方给乙方供货,甲方履行下列职责:
(1) 及时通知乙方,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售后服务。
(2)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客户所属区域产品的选择提供合理性建议。
3. 乙方需服从甲方总部对专卖店、专柜的形象、 经营运作的统一要求和管理,店内不得有仿制或同类产品展示出售;乙方须严守双方所确认专卖店形象,不得随意改变店内形象。
4. 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所定的销售区域发展业务,如乙方需在其它区域拓展业务,需经甲方同意。否则乙方不得开展相关业务。
5.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品牌形象,严格保守甲方商业技术机密,包括协议内容,附件内容、产品目录及其它业务相关内容。
6. 协议期满后,如乙方有意续约,需提前3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申请。协议期内如有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协议,应提前60天通知对方,经双方协商办理解除手续,协议解除后,甲方有权收回投入的所有宣传资料、VI标识等。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品牌进行销售。
7. 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后3日内交纳保证金3万元,加盟金2.2万元,年品牌使用费0.7万。其中3万元保证金是作为前期图纸制作的保证。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,保证金将在乙方首次上货时冲抵货款。协议签订60天内乙方必须开始装修店面,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协议,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而不予返还。
8. 乙方经营“伯林”品牌每月进货额不得低于 万元整,如果乙方连续四个月不能达到甲方的最低进货要求,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。
9. 在合同期内乙方保证不能在我司专卖店内摆放其它厂家的产品
(除
外,但占地面积不超过专卖店面积的10%)。否则,发现第一次的,半年内不能参与公司任何新政策和促销活动;发现第二次,一年内不能参与公司任何新政策和促销活动;发现第三次,取消专卖资格,合同自动解除。
四.专卖店装修事宜:
1、乙方经营甲方品牌产品的场所面积:商场专柜面积30-80平方米,专卖店80-200平方米,店面租期一年或一年以上。
2、专卖店场地经双方确认后,由乙方提供场地规格及书面说明材料,甲方提供店面设计方案和装修说明,方案经双方确认后,由乙方负责装修工作。专卖店装修严格按照甲方装修标准进行装修。
3、专卖店竣工时,须由甲方公司业务员进行书面验收,对未达到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,直到达到甲方标准。在未达到甲方标准之前,甲方将不承认乙方为当地的伯林专卖店。
4、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店面内外设计、装修风格、经营方式等。
五、甲方的政策支持:
1、商铺选址支持,公司协助评估考察店铺及选址;
2、形象设计支持,提供统一店铺形象;
3、店铺运营支持,提供经营伯林品牌所需的技术及量身订做市场推广方案;
4、培训督导支持,定期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;
5、损耗补偿支持,陶瓷品按进货金额0.5%给予无责任补偿,属质量问题的商品无条件调换并承担退回公司路程最短的运费;
6、宣传配件支持,根据年进货总额的1%额度提供条件宣传资料附件及配件支持;
7、区域发展支持,根据经营成绩优先享有区域独家代理权支持。
六、订货、交货、退货
1、乙方首批进货金额不得低于
万元。
2、所有的订单以书面形式传予甲方公司,口头无效。
3、所有订单一律要求款到发货。乙方订单必须经甲方确认方可有效,不确认之订单,甲方不负任何责任。
4、交货时间:以订货单日期为准,定制产品非常规物品以协商确定交货期。
5、凡是由甲方产品质量引起的退货问题,甲方负全部责任,甲方免费为乙方更换相关产品或配件,甲方承担全部运费。
6、甲方所有销售货物不含增值发票,如需增值发票甲方需向乙方索取17%。
7、货物运输费收取
元。
七.违约责任
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而造成对方经济或形象损失,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,此协议自动解除。
八.争议解决办法
如双方发生争议,协商解决无效后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。
九.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本协议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,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抵触,以补充协议为主。
十.补充条款:
十一.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。